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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5次补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
情况
1 X2LN202104120031 近10年来,大洼区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曾用名盘锦昌瑞化工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保问题:1.该公司一直无环评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生产,该公司冒用盘锦昌瑞塑胶有限公司(现已更名盘锦大元科技有限公司)的环评报告,应付环保执法部门的检查。2.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期间,每天产生几千吨酸性废水,经车间中和池用重质碳酸钙中和后,通过废水管道直排至大辽河,污染辽河。处理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氯化投料进行中和废水,只在执法部门检查时使用氯化投料。3.企业上报给环保部门报表中的氯化聚乙烯产量、污水排放量不到实际量的三十分之一,举报人认为该企业存在排污费核定不实的问题。4.大洼区环境监测站每次取样监测前,都会提前通知企业,该企业接到通知后,立即关闭污水排放口,放出冷却水,使其监测结果合格。5.该公司年产3万吨氯化聚乙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几千个原料塑料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引发剂-过氧化苯甲酰、乳化剂、BY130、分散剂-聚甲基丙烯酸钠包装桶),均由总经理弟弟于*栋非法销售,无转运联单。 经现场核实,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占地面积30亩,始建于1998年。主要原辅材料有聚乙烯粉、液氯、碳酸钙石、乳化剂、分散剂,产品为氯化聚乙烯(CPE)。2021年4月20日,大洼区成立由生态环境、公安、税务、审计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入厂调查。经现场勘察、第三方审计、调阅资料等核实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的氯化聚乙烯生产装置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氯化聚乙烯年产量等与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规定不一致,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涉嫌伪造公文,欺骗、应对检查,违法生产。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新鲜水由东风镇自来水公司提供,生产污水经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驾掌寺河,进入大辽河。经调阅自来水公司水费收据,不存在“每天产生几千吨酸性废水情况”的问题。
2017年,该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至中性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后,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部分水回用于氯化工序投料,多余部分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污水处理和排放方式的反映基本属实。经调取企业在线数据显示,疑似偷排污水。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月1日费改税后,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向大洼区税务局缴纳环境保护税。2020年该企业已申报缴纳环境税30305.85元。经核算2020年企业应缴纳环境税50541.98元。存在申报核定不实情况,但“申报不到实际量的三十分之一”的问题不属实。2021年4月19日,企业已把欠缴的环境税补缴到位,并缴纳滞纳金。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大洼区环境监测站按照监测计划,定期对企业进行例行监测和随机执法监测。经调查核实,大洼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时,采取不打招呼,直接入厂取水样的方式。“提前通知企业”的问题不属实。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生产废水经酸碱中和、三效蒸发后,产生的蒸气冷凝水最终经排水管线排放。“关闭污水排放口,放出冷却水”的问题不属实。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企业主要原辅材料有聚乙烯粉、液氯、碳酸钙石、乳化剂(脂肪醇聚环氧乙烯醚或聚醚多元醇)、分散剂(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为氯化聚乙烯(CPE)。企业与淄博永威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原料供应和包装物回收协议,进行循环利用。经查阅企业近两年管理台账,其生产使用的辅料有乳化剂(脂肪醇聚环氧乙烯醚或聚醚多元醇)、分散剂(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未使用过引发剂、BY130。通过查阅《危险化学品目录》,上述两种物质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初步认定该企业盛装乳化剂(脂肪醇聚环氧乙烯醚或聚醚多元醇)、分散剂(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废包装桶不属于危险废物。
部分  属实 2021年5月2日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将企业涉嫌伪造公文线索移交给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立案侦查。针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已进行立案,责令企业停止生产,行政处罚30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5万元。
办结
2 X2LN202104140007 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废水直排河流,造成村民养鱼池的鱼大量死亡。 经现场核实,举报情况不属实。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占地面积30亩,始建于1998年。主要原辅材料有聚乙烯粉、液氯、碳酸钙石、乳化剂、分散剂,产品为氯化聚乙烯(CPE)。经核实,2017年,该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至中性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后,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部分水回用于氯化工序投料,多余部分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经查阅2020年1月-2021年4月企业自行监测报告、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显示PH值、COD、氨氮、氯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东风镇政府对驾掌寺河沿岸的东风镇腰屯村、栾家村、河沿村、驾掌寺村养殖情况进行走访,沿河有2户养鱼池,养殖用水均未从驾掌寺河引水,2020年以来各村民委员会未接到养殖户鱼类死亡的报告。 不属实 办结
3 X2LN202104140009 大洼区东风镇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将大量含盐酸和氯化钠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对河水造成污染。 经现场核实,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占地面积30亩,始建于1998年。主要原辅材料有聚乙烯粉、液氯、碳酸钙石、乳化剂、分散剂,产品为氯化聚乙烯(CPE)。经核实,企业产生的废水中含有盐酸和氯化钠。2017年,该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至中性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后,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部分水回用于氯化工序投料,多余部分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经调取2020-2021年企业自行监测报告、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显示PH值、COD、氨氮、氯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 部分
属实
大洼生态环境部门强化企业复产审核,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办结
4 D2LN202104210048 盘山县胡家镇居委会北侧1500米左右,盘北公路拌合站 ,生产时产生异味、扬尘及噪声,影响村民生活。2017年,举报人曾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当年6月底该拌合站迁出,但8月份又搬回原地,继续生产。 噪音,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盘锦北方公路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隶属于盘山县交通管理局,位于盘山县胡家镇,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生产公路路基、路面、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及沥青混凝土,用于公路摊铺施工。2007年8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08年6月完成环保验收,2020年6月取得排污许可证。
“盘山县胡家镇居委会北侧1500米左右,盘北公路拌合站,生产时产生异味、扬尘及噪声,影响村民生活。”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21年4月23日,经盘山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实,该企业于2020年11月至今停产。2017年由于该企业当时料仓较小,部分原料不能进入料仓而堆存在厂区内,存在扬尘无组织排放的情况。2018年该公司安装了一套旋风除尘器和三套布袋除尘器,使用低温温拌技术减少沥青烟产生,并将烟尘通过管道引回沥青拌合设备燃烧室焚烧,2019年建成一套10000立方米全封闭式车间化生产厂房消除异味、扬尘和噪声污染。该企业在2017年-2019年生产期间,经委托盘锦晟达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中咨华宇(沈阳)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监测,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017年,举报人曾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当年6月底该拌合站迁出,但8月份又搬回原地,继续生产。经环保部门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7年该公司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将没有进入料场的原料转移到厂外符合存放标准的场所暂存。2017年8月该企业生产时委托盘锦晟达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不存在6月底迁出8月份又搬回原地的情况。
部分
属实
盘山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避免生产时产生异味、扬尘及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办结
5 D2LN2021
04240061
大洼区田家镇德品筑邦小区25号楼西侧防火通道旁的变电箱紧邻居民楼,存在电磁辐射污染,举报人曾向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映过,电业局承诺把变电箱迁走,至今未解决。 辐射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大洼区田家镇德品筑邦小区25号楼西侧变电箱实为环网柜,该环网柜距离德品筑邦小区25号楼约15厘米。2013年,该环网柜由田家镇政府出资建设,属于田家镇政府产权,所带负荷为德品筑邦小区锅炉房。根据2013年大洼区供电公司与田家街道签订的产权分界点协议,该设备迁移改造应由产权单位负责。
属实
2021年4月27日,大洼区供电公司与产权单位田家街道沟通,配合街道进行设备迁改工作。截止5月6日,已完成基础施工,预计6月中旬完成迁改工作。
办结
6 X2LN202104260036 盘山县羊圈子镇大羊村东侧腌菜厂,异味扰民,污水直排河流,导致稻田内养殖的鱼、蟹死亡。 异味、水 经调查核实,该项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1、举报人反映“盘山县羊圈子镇大羊村东侧腌菜厂,异味扰民”情况属实。2021年4月27日,经盘山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该公司腌制池内存有废水,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经委托盘锦晟达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厂界进行监测,环境空气监测达标。
2、举报人反映“污水直排河流,导致稻田内养殖的鱼、蟹死亡”情况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现有腌制池94个,其中112立的80个,60立的14个,实际有40个腌制池正在腌制。按94个腌制池计算,去除销售时带走的废水(每个腌制池腌制萝卜鲜品约80吨,出成率约80%,产生废水约20吨,销售时平均带走废水约三分之二),实际每个腌制池留存废水约7吨,94个腌制池每年实际产生废水约660吨,经委托盘锦晟达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对腌制池内废水进行监测,氨氮80mg/L、悬浮物260mg/L、化学需氧量7840mg/L、PH值6.3mg/L、总磷12.6mg/L、氯化物32100mg/L。该公司与欢喜岭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5000立/日)签订废水委托处置合同,分期分批将废水排放到污水处理厂100立蓄水池内,按与生活污水约1:30的比例稀释氯化物后达到1000mg/L以下,再进入生化段处理达标后排放。目前该公司腌制池内萝卜未出售,废水在池内未排出。调查发现,偷排进入边沟内废水为该厂清洗萝卜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入边沟,边沟周边为盐田,无防渗,流向东升泵站方向,途径盐田有多个堤坝截流未流出。经现场调查核实,未发现稻田鱼、蟹死亡情况。2021年4月27日当天未发现外排水,经委托盘锦晟达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对边沟内污水监测,氨氮9.93mg/L、悬浮物58mg/L、化学需氧量1790mg/L、总磷0.46mg/L、PH值7.79mg/L、氯化物34100mg/L,按国家地表水标准,其中氨氮超标约5倍,化学需氧量超标约45倍,总磷超标1.15倍,氯化物超标136倍(受周边盐田影响)。
部分
属实
盘山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该公司将边沟内废水抽回暂存并依法妥善处理,拆除污水排放口,未取得环评审批的19个腌制池不属于项目重大变更,要求在环保验收时做好评估工作。盘山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向边沟偷排废水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10万元,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办结
7 D2LN202104260009 盘山县羊圈子镇盘锦洋子食品有限公司没有环保手续,也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腌菜的污水直接排放,污染地下水,且异味严重扰民。 异味、水 经调查核实,该项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1、举报人反映“盘山县羊圈子镇盘锦洋子食品有限公司没有环保手续,也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情况部分属实。该公司2021年1月取得环评审批,批复建设腌制池75个,另外在厂区周边的未利用地上私自建设19个腌制池,2020年8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下达停建令、整改通知书,同时抄告羊圈子镇政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盘县自然资罚字[2020]第025号),依法行政处罚6.966万元,现该案已经移交盘山县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无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水收集后外委处理。
2、举报人反映“腌菜的污水直接排放,污染地下水,且异味严重扰民”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现有腌制池94个,其中112立的80个,60立的14个,实际有40个腌制池正在腌制。按94个腌制池计算,去除销售时带走的废水(每个腌制池腌制萝卜鲜品约80吨,出成率约80%,产生废水约20吨,销售时平均带走废水约三分之二),实际每个腌制池留存废水约7吨,94个腌制池每年实际产生废水约660吨,经委托盘锦晟达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对腌制池内废水进行监测,氨氮80mg/L、悬浮物260mg/L、化学需氧量7840mg/L、PH值6.3mg/L、总磷12.6mg/L、氯化物32100mg/L。该公司与欢喜岭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5000立/日)签订废水委托处置合同,分期分批将废水排放到污水处理厂100立蓄水池内,按与生活污水约1:30的比例稀释氯化物后达到1000mg/L以下,再进入生化段处理达标后排放。目前该公司腌制池内萝卜未出售,废水在池内未排出。调查发现,偷排进入边沟内废水为该厂清洗萝卜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入边沟,边沟周边为盐田,无防渗,流向东升泵站方向,途径盐田有多个堤坝截流未流出。该公司腌制池内存有废水,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经委托盘锦晟达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厂界进行监测,环境空气监测达标。
部分
属实
盘山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该公司将边沟内废水抽回暂存并依法妥善处理,拆除污水排放口,未取得环评审批的19个腌制池不属于项目重大变更,要求在环保验收时做好评估工作。盘山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向边沟偷排废水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10万元,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办结
8 D2LN202104280008 盘山县羊圈子镇大羊村东侧3公里洋子食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污水直排排水沟,非法占用国家土地18.5亩,无土地流转手续。 土壤、水 经调查核实,该项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1、举报人反映“盘山县羊圈子镇大羊村东侧3公里洋子食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污水直排边沟”情况部分属实。
(1)该公司2021年1月取得环评审批,批复建设腌制池75个,另外在厂区周边的未利用地上私自建设19个腌制池,2020年8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下达停建令、整改通知书,同时抄告羊圈子镇政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盘县自然资罚字[2020]第025号),依法行政处罚6.966万元,现该案已经移交盘山县法院强制执行。
(2)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现有腌制池94个,其中112立的80个,60立的14个,实际有40个腌制池正在腌制。按94个腌制池计算,去除销售时带走的废水(每个腌制池腌制萝卜鲜品约80吨,出成率约80%,产生废水约20吨,销售时平均带走废水约三分之二),实际每个腌制池留存废水约7吨,94个腌制池每年实际产生废水约660吨,经委托盘锦晟达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对腌制池内废水进行监测,氨氮80mg/L、悬浮物260mg/L、化学需氧量7840mg/L、PH值6.3mg/L、总磷12.6mg/L、氯化物32100mg/L。该公司与欢喜岭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5000立/日)签订废水委托处置合同,分期分批将废水排放到污水处理厂100立蓄水池内,按与生活污水约1:30的比例稀释氯化物后达到1000mg/L以下,再进入生化段处理达标后排放。目前该公司腌制池内萝卜未出售,废水在池内未排出。调查发现,偷排进入边沟内废水为该厂清洗萝卜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入边沟,边沟周边为盐田,无防渗,流向东升泵站方向,途径盐田有多个堤坝截流未流出。
2、举报人反映“非法占用国家土地18.5亩,无土地流转手续”情况部分属实。根据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羊圈子镇洋子食品厂超占土地的情况说明》,该公司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其中2670平方米建筑面积有合法用地手续(有土地证),3483平方米水泥池没有用地手续,地类是未利用地。
部分
属实
盘山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该公司将边沟内废水抽回暂存并依法妥善处理,拆除污水排放口,未取得环评审批的19个腌制池不属于项目重大变更,要求在环保验收时做好评估工作。盘山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向边沟偷排废水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10万元,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办结
9 D2LN202104290063 大洼区东风镇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环评造假,环评批复的氯化聚乙烯产能为4000吨,但实际产能为3万吨。该企业通过农田下水沟将污水直排入辽河,污染辽河;且有机原料的包装桶不按环保要求返回到厂家,而是私自对外销售。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给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该厂是不允许排污的。此举报人认为发放证不合理。 经现场核实,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占地面积30亩,始建于1998年。主要原辅材料有聚乙烯粉、液氯、碳酸钙石、乳化剂、分散剂,产品为氯化聚乙烯(CPE)。2021年4月20日,大洼区成立由生态环境、公安、税务、审计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入厂调查。经现场勘察、第三方审计、调阅资料等核实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的氯化聚乙烯生产装置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氯化聚乙烯年产量等与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规定不一致,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涉嫌伪造公文,欺骗、应对检查,违法生产。
“关于该企业通过农田下水沟将污水直排入大辽河,污染大辽河”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经核实,2017年,该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达标排至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经查阅2020年1月-2021年4月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显示PH值、COD、氨氮、氯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
“关于有机原料的包装桶不按环保要求返回到厂家,而是私自对外销售”的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经查阅企业近两年管理台账,其生产使用的辅料有乳化剂(脂肪醇聚环氧乙烯醚或聚醚多元醇)、分散剂(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未使用过引发剂、BY130。企业与淄博永威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原料供应和包装物回收协议,进行循环利用。查阅《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乳化剂(脂肪醇聚环氧乙烯醚)、分散剂(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两种物质不在名录内,不属于危险化学品。2010年6月,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出具的《化学品核查鉴别报告》中认定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分散剂)为非危险化学品。2020年4月,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出具的《道路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中认定脂肪醇聚环氧乙烯醚(乳化剂)不属于毒害品。综上,该企业盛装乳化剂(脂肪醇聚环氧乙烯醚)、分散剂(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废包装桶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规定的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关于给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该厂是不允许排污的,发放证不合理”的问题,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1年,4000吨/年氯化聚乙烯项目企业环评报告中要求污水外委处理。2017年,企业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增加污水处理设,污水达到直排标准后排放。大洼生态环境分局批复同意达标后的污水经东风镇污水处理厂外排口排放至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是允许企业排污的。经查阅排污许可证发现,企业现有生产设施与环评批复不符。

部分
属实
1.2021年5月2日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将企业涉嫌伪造公文线索移交给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并立案侦查。针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已进行立案,责令企业停止生产,行政处罚30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5万元。2.企业在固体废物管理中,存在着未及时组织技术单位对废包装桶进行鉴别并变更备案、包装物回收利用台账登记不完善等问题。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责成该企业依法立即改正。3.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排污许可证,依照法律法规重新申领。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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