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四批典型案例通报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坚持问题导向,以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为载体,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现通报盘锦市2025年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盘锦某肉联加工(集团)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8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盘山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发现位于盘锦市盘山县沙岭镇西拉拉村的盘锦某肉联加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生产废水排口在线监测数据COD、氨氮、总磷等数值偏低,明显不符合畜禽屠宰行业废水排放特征,存在造假嫌疑。
针对此情况,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判,认为外排口在线监测数据与该单位的污水处理工艺、实际处理能力存在很大的差异,随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检查。现场调查发现,在综合污水站污水排放口内设置塑料水桶,从锅炉房内引入的自来水(地下水)到该塑料水桶中进行稀释,将稀释后的水引入在线监测设备,自动采样器未采集企业实际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干扰自动监测采样,导致污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5月1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本案充分运用污染源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全面构建“智慧线上+精准线下”的执法格局,执法人员采用“四不两直”方式直插现场,第一时间进行现场采样、固定证据、比对数据,判定该单位干扰自动监测采样,导致污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执法,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
二、盘锦市双台子区某电子再生资源回收站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11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双台子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双台子区铁东街道高家村的盘锦市双台子区某电子再生资源回收站存在涉嫌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5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回收站经营者刘某正在厂区西侧房间拆解饮水机和热水器,旧电脑、饮水机和热水器拆解下来的废电路板在厂房内暂存未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该单位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院内露天无序杂乱堆放废电视机、废洗衣机、废冰箱等弃电器电子产品。
【查处情况】该回收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7月8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业务,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案件启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含有铅、汞等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拆解极易导致重金属泄漏,污染土壤和水源,威胁公共健康。本案中刘某因未取得处理资格证书擅自从事拆解活动,暴露了部分企业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或漠视。该案例警示所有从业者:环保许可证非纸面形式,而是安全处理的“生命线”。政府需加强法规宣传,普及许可证申请流程,并引导企业建立内部合规机制,确保从源头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法治氛围。
三、盘锦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新污染物(二氯甲烷)进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3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双台子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盘锦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查看危险化学品进出登记时发现该单位于2025年3月20日购进20吨二氯甲烷,用于清洗反应釜、管线以及其他堵塞设备,再用清水对设备管线进行冲洗,冲洗废水及二氯甲烷残液的混合废水,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经调查询问,该单位2024年12月以前使用乙醇用于清洗以上设备,因清洗效果不好改用二氯甲烷。2024年12月曾使用过5次,2025年3月29日、4月10日、5月12日分别使用了1500升,5月19日使用了4000升。使用二氯甲烷清洗反应釜、管线以及其他堵塞设备过程中,一直未对废气中二氯甲烷进行监测,二氯甲烷属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的新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7月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件启示】本案凸显了企业对新污染物认知不足的问题。许多企业对新污染物的概念、危害及相关管控要求缺乏了解,未将新污染物纳入日常环境管理范畴。二氯甲烷作为一种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的新污染物,一旦排放到环境中,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较大风险。此案提醒企业要加强自身环境管理,提高对新污染物的重视程度,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同时此案也提醒监管部门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共同做好新污染物管控工作,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