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弘鼎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船舶燃料油调和与储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的公示
辽宁弘鼎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0万吨船舶燃料油调和与储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专家技术评估审核后,局务会研究通过,批复如下:
一、辽宁弘鼎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现拟投资12773.6万元,建设年产30万吨船舶燃料油调和与储运建设项目。本项目拟建厂址位于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帅乡工业园,以低硫渣油、低硫轻质馏分油为原料,采用调和方式生产船舶燃料油。项目占地面积53333平方米,将建设燃料油调和装置、原料和成品罐区、装卸车平台、锅炉房、污水处理站、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事故池等设施。
盘锦市大洼区行政审批局出具了备案证明(大洼区行备〔2021〕68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拟建场址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选址合理。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过程中的废气主要为导热油炉烟气和油品装卸、调和、存储等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导热油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并设置低氮燃烧设施,烟气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的燃气锅炉标准。卸油槽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负压收集;装车环节设置密闭上装鹤管和气相平衡鹤管;各类储罐和调和罐内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负压收集。上述生产和储运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收集后均进入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处理,采用深度冷凝+活性炭吸附工艺,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7%,确保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要求。
加强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控制运营过程中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能够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的企业边界污染物浓度限值。
(二)强化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污水主要为机泵冷却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厂内设置雨水收集池和隔油池,初期雨水和机泵冷却废水均进入隔油池处理;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上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过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相关限值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帅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有效控制噪声影响
对生产设施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安装隔声门窗;风机、泵类等动设备设置减振、隔声设施;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避免因设备失修产生非正常噪声的排放。确保厂界噪声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确保固体废物安全贮存和处置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危废贮存库,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清罐底泥、废导热油、含油污泥分类存放于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严防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加强源头控制,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降低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按“报告表”确定的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各区域的防渗措施,确保防渗性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查。
(六)风险防范与应急响应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实现与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帅乡工业园、相关管理部门和属地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发生油品泄漏、火灾爆炸等环境风险事故时,能够采取高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认真执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大气、地表水、噪声、地下水、土壤和生态等环境监测,建立技术文件档案,促进环境管理措施的修正和持续改进。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
六、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须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监管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669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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