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辽河口国家公园2023年中央财政国家公园补助项目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辽河左岸三角洲区域潮沟清淤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盘锦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市辽河口国家公园2023年中央财政国家公园补助项目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辽河左岸三角洲区域潮沟清淤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专家技术评估审核后,局务会研究通过,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潮沟清淤工程主要位于辽河左岸三角洲区域,计划疏浚潮沟15条,总长度11.13公里,清淤土方39.46万立方米,有效提升2500 亩滨海滩涂湿地生态功能。项目投资986.87万元。项目冬季施工,工期45天。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关于盘锦市辽河口国家公园2023年中央财政国家公园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辽林草批字〔2024〕3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施工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区规划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输物料车辆密闭或全覆盖、喷淋降尘、加强机械车辆维护检修等措施降低废气对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须满足《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郊区及农村地区颗粒物浓度限值。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乘低潮位干地施工,确保弃土及时外运,防止弃土入海。潮沟疏通时,在潮沟下端设置拦污屏,防止疏浚泥水直接入海。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与工艺,弃土运输车辆按照指定运输路线行驶。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弃土运输至指定弃土区域,建设单位将弃土弃置盘锦港集团公司,该区域取得海域使用权属证书,图斑号为211104-0025-01。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清理处置。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营地、清理建筑垃圾。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项目冬季施工,施工作业避开保护区主要保护物种的繁育期和敏感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减少施工期临时占地,减少地表扰动、植被破坏以及对鸟类生境的影响。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有地貌,落实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及跟踪监测要求,减缓对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监管工作,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669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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