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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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盘锦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依据相关规范并结合盘锦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盘锦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盘锦市水利局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日
盘锦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
(试行)
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科学划定盘锦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全面推动分区管理、分级防治,保障地下水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方案。
一、分区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盘锦市各区县(含辽滨经开区)。
二、分区原则
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结合盘锦市实际,划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
(一)保护类区域
保护类区域是指为防止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和矿泉水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
(二)管控类区域
管控类区域是指除保护类区域外,基于地下水富水性、质量现状和脆弱性综合分析需要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根据污染源荷载程度,进一步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三、分区结果
(一)保护类区域
盘锦市现有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个,农村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0个和“万人千吨”乡镇级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21个。地下水保护类区域面积67.08km2,占盘锦市总面积1.65%。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1.91km2,二级保护区面积52.28km2,准保护区面积12.89km2。
(二)管控类区域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地下水管控类区域面积213.94km2,占盘锦市总面积5.27%。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10.57km2,二级管控区面积203.37km2。一级管控区域内主要有18个工业污染源;二级管控区域内主要有105个工业污染源和5个加油站污染源。
四、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盘锦市实际管理工作需求,对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保护类区域
1.一级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其余技术要求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执行。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水质未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水处理措施,并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程,确保供水安全。
2.二级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水质未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程,确保取水口水质稳定达标。
3.准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物的堆放场所,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其余技术要求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执行。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准保护区内监测结果显示未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制定水质达标方案或采取相应修复或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取水口水质稳定达标。
(二)管控类区域
从目标管理,严格环境准入,加强环境监测、强化隐患排查、加强风险管控等方面,对重点管控区实施环境管理。
1.坚持环境准入制度
(1)对新、改、扩建可能涉及地下水污染的项目,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要求执行。
(2)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要求。
(3)管控类区域内不宜布局石化、煤化工、危险废物处置、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管控类区域内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鼓励推动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
2.加强环境监测
(1)加强环境监测,优化提升环境监测质量。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第27号令)规定,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监督管理,督促相关环境重点单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管控类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方案,并根据方案每年对其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开展自行监测和周边监测,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相关县区政府应按照盘锦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开展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监测1次(前后两次采样时间须间隔4个月),全年2次。如遇异常情况需加密监测。
(2)加强监测数据应用与跟踪分析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监测报告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发送预警函,相关单位加密监测,加强数据比对与趋势分析。对涉及污染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开展污染源排查,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强化隐患排查
(1)管控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编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报告。通过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并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形成隐患整改台账。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污染土壤风险的,可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2)加强防漏渗措施监督管理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特别是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的产业园区,应强化地下水防渗漏设施的监督管理,强化风险管控,通过调查、监测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渗漏进入土壤和地下水或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含量升高等迹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断源措施及时阻止污染物泄漏;若地下水存在污染,应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修复等措施。尤其是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应优先开展治理工作。
4.风险管控
(1)根据在产企业、化工园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和现场检查结果,对发现有污染迹象但未超出厂(园)区边界的在产企业、化工园区,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自行监测以及绿色化改造、提标改造等源头防控。对发现污染扩散至厂(园)区界外的在产企业、化工园区,尤其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影响的,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查清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督促企业排查污染来源,查明污染成因,及时采取源头管控、边生产边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新增、扩散和加重。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现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三)其他区域管理要求
其他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现行的地下水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执行。
(四)加强执法监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力度,加强部门之间联动,依法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与检查,对违法行为严格查处,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定执行的严密性。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
五、相关说明
(一)《盘锦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 作为盘锦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依据,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适 时进行调整。
(二)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废止造成保护区范围调整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区域相应调整。
(三)针对新增地下水污染或其他风险源定期开展调查评估,发现地下水质量存在恶化趋势的,将对重点区进行及时增补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