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3-11-22
- 浏览次数:516
盘锦某钻采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3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盘锦某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办理完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手续,在钻采设备室外喷砂作业中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少粉尘排放,对周边大气造成污染。
【查处情况】
盘锦某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的露天喷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等裁量要素,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2万元。
【案件启示】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实施经济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落实,及时消除环境隐患,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对违法企业具有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同时,执法人员开展了“以案释法”活动,为企业开展环境安全工作提出了有效建议,帮助企业规范落实好企业环境主体责任。
盘锦某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2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监控中心线索,联合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盘山县高升经济区内盘锦某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取水口巴歇尔槽前端违规设置一个金属水槽,同时将在线监控设备的取样泵放入该水槽内,用该水槽干扰在线监测数据,导致数据失真,涉嫌在线数据造假。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盘山县公安局处理。
【案件启示】
1、本案环境执法人员打破常规监管模式,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以自动监控为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实现“精准溯源”“科学管控”。
2、用足用够法律手段方能有效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新环保法施行后,在线监测数据造假、偷排偷放、超标排污、违法倾倒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为严厉打击对象,但仍有个别企业铤而走险,因此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给予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