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盘锦某沥青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发布日期: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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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8月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洼区新兴镇盘锦某沥青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2013年建厂并投入生产,2013年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备案,企业主要从沥青储运。企业锅炉房东侧有一处露天堆放的煤炭,未采取“三防”措施。
【查处情况】
盘锦某沥青有限公司锅炉房东侧有一处露天堆放的煤炭,未采取“三防”措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二条。根据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及勘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大气类31)的规定,经核算拟处罚1.6万元。企业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改正,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符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八条的情节。2023年10月17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下达对该企业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
日常执法中应坚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轻微违法问题包容审慎,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规定,准确适用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具体情形。同时,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向企业细致宣讲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达到防止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
2023年8月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洼区新兴镇盘锦某沥青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2013年建厂并投入生产,2013年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备案,企业主要从沥青储运。企业锅炉房东侧有一处露天堆放的煤炭,未采取“三防”措施。
【查处情况】
盘锦某沥青有限公司锅炉房东侧有一处露天堆放的煤炭,未采取“三防”措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二条。根据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及勘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大气类31)的规定,经核算拟处罚1.6万元。企业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改正,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符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八条的情节。2023年10月17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下达对该企业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
日常执法中应坚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轻微违法问题包容审慎,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规定,准确适用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具体情形。同时,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向企业细致宣讲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达到防止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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