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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典型案例通报

盘锦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厅在线平台推送对盘锦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核查时,发现该企业20t燃油锅炉在投用过程中,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开展烟气在线设备的比对监测,并未填写校验记录,此行为未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经查,该企业现有锅炉为20T燃油锅炉,主要在冬季为罐区附属房屋供暖提供需求,锅炉供暖每次燃烧20分钟左右达到工况上线,采取停炉的方式待压力将至0.2兆帕以下再次启动,每次间隔约3小时。2023年4月至11月间锅炉已申请停运。由于该企业管理人员对《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理解不透彻,误将自行检测当做比对监测,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但企业分别于1月26日、2月15日、3月17日开展了自行检测,检测结果均未出现超标情况。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开展烟气在线设备的比对监测,并未填写校验记录,未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第九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符合不予处罚条件,决定对盘锦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要求该企业委托第三方具备监测资质的机构,于2023年10月末,按照季度监测要求开展比对工作,将烟气在线设备的比对监测纳入定期维保范围。

    【案件启示】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本案件以在线自动监控数据为线索,通过现场调查和监测等手段收集证据,固定了违法事实。通过进一步调查询问和取证,掌握了企业违法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违法情节符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情况,既坚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底线,又使环境执法既有力度,更显“温度”。

 

盘锦燃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3421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某公司进行建设项目双随机专项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300万吨/年轻烃回收气体处理项目》中的300万吨/年轻烃回收装置已进入主体建设阶段,检查时处于停工状态;球罐组已立,管线未连接,处于停工状态。建设程度约40%。环评报告书于2023年3月份编制完成,检查时处于环评文件报批阶段。

    【查处情况】

    该公司《300万吨/年轻烃回收气体处理项目》开工建设前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等裁量要素,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995.5812万元。

    【案件启示】

    此案件的办理是对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实战检验。本案的核心和难点在于处罚额度的确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积极调整调查思路,拓宽调查范围,围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深入调查,固定证据,最终完成罚款额度的确定。此案件的成功办理既提高了基层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同时也证明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对基层办案起到了较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盘锦市双台子区加油站未验先投

    【案情简介

    202335,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位于双台子区高家村的盘锦市双台子区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加油站项目自1998年建成投产经营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站储罐区有防渗、储罐为双层罐,加油机安装油气回收型加油枪,加油、卸油油气回收点位已经密闭,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加油站的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给予该加油站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加油站环境管理比较规范,对环境污染影响程度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第情形(二)、第六条情形(二)的规定,该加油站属于规模小,生态环境管理义务简单,不可能引起较重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考虑到该加油站未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主要的原因是所在区域城市规划变化较大,但其已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在储罐区有防渗、储罐为双层罐,加油机安装油气回收型加油枪,加油、卸油油气回收点位已经密闭,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环境管理比较规范,对环境污染影响程度较轻。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应条款 ,对其违法行为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罚款)的决定。企业在收到我局不予处罚的决定后,积极办理环保相关手续,而且对生态环境部门的保护市场主体、维护企业权益的执法方式表示非常满意。目前企业正在按照最新的生态环境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各项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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