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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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 28 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在线平台推送信息,对位于辽东湾新区化工园区的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污水在线监控系统总氮设备在 9 月 23 日凌晨3 时出现障,维护后未按照《水污染在线检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 )相关技术要求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比对。此行为未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的规定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此案件的办理较好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首次违法,决定不予处罚,既明确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对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又使企业从中汲取了教训,增强了对环保法律法规的了解,保护了企业守法经营的积极性。
辽宁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进行巡查时发现,辽宁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一期项目车间北侧有一新建建筑物,调查中发现辽宁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在公司一期项目车间北侧锅炉房内擅自开工建设一台4吨、一台6吨共两台燃气锅炉。现场检查未发现两台锅炉有使用痕迹,部分管线未连接。
【查处情况】
辽宁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给予该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停止建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盘锦市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企业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已经召开环评专家评审会,但是由于当时双台子区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足,导致当时申报的环评文件经审批部门审查后未予批准。调查发现,该企业上述行为首次发现,并且该企业为开发区提供配套蒸气的供应企业,由于当时供应蒸气量不足,所以建设安装两台燃气锅炉,补充园区所需蒸气,且建成后未投入使用,环境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盘锦市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相应条款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企业认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实事求是,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实在在的举措,企业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