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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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批先建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8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省委巡视环境违法案件线索,调查位于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内(双台子区外环路以西、北一街以北)的辽宁某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情况。发现该公司建设20万吨/年食品添加剂烷烃生产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21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办公用楼等楼体建筑,装置主体尚未开始建设。2021年8月至今已经停止建设,现场检查时无施工迹象。经查,该生产项目已经于2022年7月20日,获得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查处情况】
辽宁某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九项、第六条第八项、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企业申报了环评文件,已经经过专家评审会评审,只是由于双台子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够,导致环评办理推进缓慢,这个问题解决后,很快获得了批复,证明其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该企业主体工程尚未开始施工,证明环境影响轻微;初次违法;在约3个月建设期间,没有发生有周边群众反映其环境污染问题,未发现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考虑了调查的细节,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 ,对其违法行为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企业得知处罚结果后非常满意,认为政府部门为企业解除了巨大的经济和经营压力,表示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建设项目,努力争取早日建成投产、达产,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盘锦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的盘锦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1月在其车间内东侧擅自开工建设一套玻璃旋蒸试验装置,涉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企业建设的装置未投入使用,已基本拆除,规模小,违法行为未污染外环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查处情况】
盘锦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给予该企业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未污染外环境,违法建设装置规模小、没有使用并且已采取了拆除的改正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的规定,该企业违法行为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限期拆除玻璃旋蒸试验装置,恢复原状。
【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建设玻璃旋蒸试验装置,自认为对环境的影响比较小,没有向审批部门申报,但是因为装置虽小,工艺和污染物排放发生了变化,很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企业应该进行论证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再进行建设。鉴于该企业违法建设装置规模小、没有使用并且在执法部门调查时已采取了拆除的改正措施,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应条款 ,对其违法行为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罚款)的决定,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企业在得知不予处罚的结果后,对生态环境部门的保护市场主体的执法方式表示非常满意,并且表示已接受了教训,要引以为戒,今后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坚决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