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典型案例通报

盘锦某肉联加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保证水污染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6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盘锦某肉联加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能保证水污染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查处情况
盘锦某肉联加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肉联加工集团有限公司立即进行整改保证水污染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处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1、本案环境执法人员打破常规监管模式,及时 “抓现行”,牢牢掌握主动权,违法企业出于经济利益、侥幸心理等原因,总是想方设法逃避环境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大夜查、突击查、节假日检查的力度,全面提高环保监管能力。
2、处罚不是目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等于“免责”,促进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守法能力才是处罚最终目的。

盘锦某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8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群众电话投诉环境违法案件线索,开始调查盘锦某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有窗户破损,造成厂区有粉尘飞散;厂区内吨袋露天堆放,吨袋外皮可见沾附有粉尘;厂区地面有洒落的物料、厂区运输车辆装卸操作,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控制粉尘的措施。
二、查处情况
    盘锦某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中未采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减少和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并处罚款3万元。
三、案例启示
本案是信访案件,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案件暴露出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日常管理不到位。企业作为污染防治的主体,必须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扬尘污染管控要求。本案警示涉气的相关生产企业,防治大气污染无厂界,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企业作为污染防治的主体,必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生态环保的意识,履行企业应尽的守法义务。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盘锦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下一篇: 关于公开选聘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特约监督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