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选聘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特约监督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各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现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工作制度(试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公告如下:

    一、选聘监督员报名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能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落实两个维护”,能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良好的诚信品质、责任意识、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热衷参与营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营商环境建设与监督工作具备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素质和身体条件

    (四)为人正直、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工作认真负责善于发现问题并能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常年在盘锦市范围内居住或工作。

    二、聘任范围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中小微企业相关人员和机关、事业、商(协)会人员以及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

    三、选聘名额

    选聘人员20人。

    四、工作性质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

    五、选聘程序

    (一)个人报名。为便于有意愿参加选聘人士了解选聘及申报内容通过登录公共邮箱pjsthjjdy@163.com(信箱密码pj@123456),查阅、下载相关材料如有意愿申报,请如实填写《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特约监督员报名表》2023423日至426期间,将报名表报送至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石油大街147号706室)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358181161@qq.com电子信箱

    (二) 聘任审核。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年龄、学历、职业工作经历等因素确定入选人员。

    六、聘任期限

    由盘锦市生态环境局颁发聘书省级特约监督员报省生态环境厅领导小组备案。聘任期限1年。对聘任期满后未续聘的特约监督员资格自动撤销。

    联系人:杨希越        联系电话:0427-2807960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典型案例通报
下一篇: 关于加强盘锦市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