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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亦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油泥处置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268
辽宁亦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辽宁亦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油泥处置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审核和局务会研究通过,批复如下:
    一、辽宁亦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盘山县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再生资源产业园,2021年3月该公司“10万吨/年油泥处置建设项目”取得了环评批复,项目在建设期间油泥处理工艺由热解变更为热脱附,工艺方案发生重大变动,因此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变更前后处理规模不发生变化。
    项目选址符合盘山县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区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蒸汽锅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安装低氮燃烧器,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表3燃气标准限值;热脱附工序产生的不凝气经旋风除尘、水幕除尘、冷凝器、碱洗脱硫、脱水进入热脱附燃烧系统燃烧后经17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热力燃烧系统建设须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要求,设置有机废气浓度、温度检测及点火报警联锁装置;热脱附废气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项目油泥池、预处理撬、冷却槽、集泥槽、沉降槽、危废间及污水处理系统均进行封闭,产生的恶臭气体及NMHC收集后引入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工艺为“碱洗、水洗、UV光催化氧化、高压微生物反应器、除雾箱、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排放限值要求,NMHC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回收油品贮存、装卸废气经冷凝+活性炭吸附后通过4m高排气筒无组织排放。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废水包括生产工艺废水、地面冲洗水、水幕除尘废水、不凝气脱硫废水、锅炉软化水设备排污水,项目建设一座500t/d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沉淀、气浮、高密催化氧化、厌氧、好氧、二沉池”处理工艺,废水排放从严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的表 2 限值标准。
    (三)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地下水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你公司应留存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等资料以备查。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高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热脱附产生的废物渣土进行危险废物鉴定,鉴定前渣土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暂存于密闭渣土筒仓;废水处理污泥、回收油罐底泥、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和废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废水处理污泥、罐底污泥清理自行处理,废UV灯管、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和废包装物分类收集,暂存在35㎡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危废间建设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三级防控体系,生产装置设置围堰、回收油储罐设置防火堤,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在生产装置和罐区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持证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产运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污染物削减指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盘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669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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