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盘锦市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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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辽宁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的通知》(辽环综〔2023〕41号)要求,按照《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等文件要求,2023年6月底前,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进一步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过程规范化环境管理,压实废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及收集范围
在国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统一办理)、辽宁省内具有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申请在我市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工作。收集范围以移动通讯、机动车维修、电动车维修、铅蓄电池销售等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为主,兼顾废铅蓄电池年产生量30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及小微企业等。
二、贮存设施建设标准
申请收集的单位根据收集需要,按照建设要求(详见附件1)建设不少于1个规范的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及覆盖服务范围的收集网络,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有序回收废铅蓄电池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详见附件2)及相关标准要求对申请在本市域范围内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工作的单位开展审核,切实做到“达标一家、审核一家、完善一家、批准一家”。
为保证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工作的连续性,符合申请条件且拟申请开展收集废铅蓄电池的单位,要在5月底前建设符合要求的贮存设施,并提交申请。现有试点单位可按试点期间核定的数量及范围继续开展收集转运工作。2023年7月1日起,我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工作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压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相关要求,以销售网络为依托,统筹开展铅蓄电池销售和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工作。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承担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工作的管理责任,对下属分公司(办事处)或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下设的集中转运点、收集网点等统一管理,统一办理转移手续,承担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下属分公司(办事处)、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下设的集中转运点及收集网点发生非法收集、非法转移、非法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规范全过程环境管理
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集中转运点及收集网点开展监督检查,废铅蓄电池收集暂存场所应符合环保要求,有效防控环境安全风险。收集单位应严控收集破损、电解液泄露的废铅蓄电池。
收集单位可依托服务范围内的收集网络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工作,在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网点等独立区域设立收集网点,设置“废铅蓄电池收集点”标识,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及应急防范措施。收集网点按统一格式记录电子台账,暂存不超过30天。收集单位下设的集中转运点应在本市范围内收集废铅蓄电池,暂存不超过180天。收集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理废铅蓄电池,由集中转运点统一转移至处置单位,并依法办理转移手续,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应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统一办理转移手续,严禁各集中转运点之间转移废铅蓄电池。废铅蓄电池转移实施预审批制度,收集单位可一次性申报不超过一年期限的转移计划。
收集单位应利用符合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废铅蓄电池。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落实未破损废铅蓄电池运输豁免要求,利用有相应资质的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废铅蓄电池,车辆应设置“废铅蓄电池收集”标识。运输过程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加强运输人员环境、安全应急培训。
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提升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水平,督促收集单位及下设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通过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记录电子台账及交接记录并办理转移联单。
五、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市生态环境局将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对收集单位收集、贮存、运输、转移过程的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收集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收集转运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收集转运资格;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非法收集、非法拆解、非法冶炼、电解液倾倒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单位不定期抽查。如发现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即取得收集转运资格的收集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收集转运资格。定期对已取得收集资质的收集单位的实际收集情况进行调度评估,按其核定数量收集率达不到50%的收集单位,将合理调整布局,纳入收集率高、管理规范的收集企业参与本市收集工作,提升本市规范收集率。
六、加强宣传及社会监督
组织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制度宣传培训工作,在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网点等场所设置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提示性信息,提升规范化收集率。鼓励公众对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非法拆解、非法冶炼、电解液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附件:1.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建设及管理要求
2.盘锦市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单位申请条件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附件1
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建设及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管理制度中设立的集中转运点建设,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标准,制定本要求,请各收集单位遵照执行。
一、集中转运点库房建设要求
集中转运点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库房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
2.单个库房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铺设防渗、防腐蚀环氧地坪,明确划分完好、破损电池存放区域;
3.库房应设有截流槽、导流沟、临时应急池和废液收集系统;
4.库房应设立“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标识及警示标志,只允许收集废铅蓄电池的专门人员进入;
5.库房应有排风换气系统,保证良好通风;
6.破损电池存放区域应配备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用于单独分区存放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闭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破损电池区域应单独设置酸雾收集处理系统。
二、集中转运点互联网设施建设要求
1.信息化管理系统
收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及网络条件,通过“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收集网点收集台账、收集网点与集中转运点交接记录及集中转运点与处置企业的转移联单运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2.视频监控系统
收集单位应在危险废物的集中转运点贮存库内部和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视频监控须清晰记录出入库行为等,须具有区域进入识别功能,视频监控录像画面分辨率须达到400万像素以上。配备智能视频存储设备,满足视频监控影像本地全天存储至少 90天,视频监控系统支持与上级监管平台联网并全天24小时在线,支持上级监管平台对监控现场视频进行截图、抓拍及回播功能。
3.智能称重系统
收集单位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选择智能称重系统,主要包括地上衡(小型台秤)及地磅(汽车衡)。
收集单位须保证厂内至少配备一台智能称重设备,在仓库附近安装,对入库的废铅蓄电池绑扎后称重并制作危险废物标签,自动记录称重结果,具备数据自动上传至智能化监管平台功能,具备可实现自动申报的功能。有条件收集单位可探索全生命周期二维码管理。
三、集中转运点管理要求
收集单位应对下设的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及收集网点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收集单位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及时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仅可收集、贮存一家收集单位的废铅蓄电池;
2.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废铅蓄电池收集台账及交接单是否规范齐全,与库内废铅蓄电池是否相符;
3.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废铅蓄电池是否绑扎整齐,标签清晰;破损电池是否单独置于容器或托盘内;
4.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是否张贴规范统一的危险废物标识;
5.集中转运点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6.集中转运点智能称重、视频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并实时与管理部门联网。
附件2
盘锦市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单位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或其在辽宁成立的分公司(办事处)、辽宁省内具有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经营范围应包括废铅蓄电池收集,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排污许可证;
2.申请单位如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辽宁成立的分公司(办事处),总公司应出具授权或委托其辽宁分公司(办事处)在辽宁省内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及转运工作,并由总公司承担管理责任及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承诺;
3.应自建或租用不少于一个标准化贮存库房设置集中转运点及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
4.具有覆盖服务范围的收集网络;
5.具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车辆;
6.具有可实现收集转运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硬件设备及网络条件;
7.具备1名以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
8.具备完善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9.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