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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市执法队,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

    按照国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需在2023年3月15日前完成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现将需要进行的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和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其中,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上述信息基础上,还应当披露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在上述信息基础上,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信息和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此外,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发布临时环境信息。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企业发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应当根据实际及时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其中落实国家安全政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依法依规不予披露

    二、填报要求

    1.填报格式。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期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022年报告期间为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规范披露。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并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三、工作时限

    1.企业需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信息的收集,撰写完成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年度报告。并于每年2月28日前报所属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或市执法队负责人员审核。

    2.各分局、市执法队对企业填报的年度依法披露信息进行审核,发现填报信息纰漏、错误、格式不规范等瑕疵的通知企业进行更正。每年3月5日前各分局、市执法队完成年度报告的审核和更正,发给各相关企业。

    3.经所属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各信息依法披露企业于每年3月15日前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4.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主动开展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企业发布的临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随发随审。

    四、披露途径

    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五、监督惩戒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严格落实部门规章规定,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

    同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实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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