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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制度》(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6 浏览次数:95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高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为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三、主要内容

    工作制度共16条。

    专项执法行动原则上应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同时将“双随机、一公开”和专项执法有机整合,有效减少涉企现场检查频次。未纳入执法计划内容的,未经市生态环境局市执法队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开展入企执法检查。

    强化移动执法终端应用,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可回溯管理。充分运用无人机、红外检测仪、FID检测仪、手持风速仪等执法装备,精准查找问题根源。积极引入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现场检查可邀请相关专业机构、行业专家协助配合。有污染物排放检测需求,可委托省驻盘检测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现场采样检测,作为执法依据。

    建立健全的长效机制。要坚持发现解决问题与落实整改并重,保障专项执法工作取得成效。按照工作要求、规定时限报送整改销号材料。

    帮扶检查人员应把执法与服务紧密结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积极采取提醒、协商、告知、建议、劝导等方式,严格禁止环保执法“一刀切”,坚决杜绝“一停了之”、“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执法监管方式。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轻微违法免罚和减轻从轻处罚制度,以生态环保柔性执法助推企业绿色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对属地整改不力的,实施问责。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的表现情况将作为干部任用和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的评先选优的依据。

    我们将结合具体执法工作,充分听取意见,不断完善,提升执法效能。


解读机关: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427-2807966

    解 读 人:张长瑶

    解读文件:《盘锦市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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