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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06 浏览次数:5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高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为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第三条 科学统筹执法力量和执法任务、合并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压减入企执法检查频次,避免多头、重复执法,未纳入执法计划内容的,未经市生态环境局、市执法队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开展入企执法检查。
    第四条 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积极采取提醒、协商、告知、建议、劝导等方式,严格禁止环保执法“一刀切”,坚决杜绝“一停了之”、“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执法监管方式。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包容式、说理式执法监管手段,落实轻微违法免罚和减轻从轻处罚制度,以生态环保柔性执法助推企业绿色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主要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统筹调度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力量落实专项执法任务。负责具体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的市局科室、市执法队,应汇总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并做好跟踪指导。
    第六条 各生态环境分局、各执法大队要按照专项执法检查方案要求,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统筹安排,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问题整改。
    第七条 专项执法行动原则上应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同时将“双随机、一公开”和专项执法有机整合,有效减少涉企现场检查频次。
    第八条 现场检查人员应2人以上持有效证件、规范着装,严格按照《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盘环发〔2019〕148号)要求,积极推动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强化移动执法终端应用,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可回溯管理。应充分运用无人机、手持风速仪等执法装备,必要时,可以向市执法队申请使用红外检测仪、FID检测仪等科技设备。
    第九条 积极引入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现场检查可邀请相关专业机构、行业专家协助配合。有污染物排放检测需求,应委托省驻盘检测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现场采样检测,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条 属地生态环境分局须于30日内,将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逾期不能完成的,被检查对象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做好跟踪督办,积极协调问题整改,直至整改完成,复核销号。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的长效机制。要坚持发现解决问题与落实整改并重,保障专项执法工作取得成效。
    第十二条 专项执法检查结束后,各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应做好总结,按照工作要求、规定时限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材料包括问题清单、整改台账、整改报告(企业整改方案、整改照片、行政文书、销号材料等)。
    市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要做好归档备查,并及时与市局法规与监测应急科对接,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检查涉企检查活动的报备工作。
    第十三条 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期间,帮扶检查人员应把执法与服务紧密结合,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认真细致指导被检查对象规范管理,提升其环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打造公平竞争、法制便利的市场营商环境。
    第十四条 专项执法检查移交属地的环境问题整改成效纳入考核范围。对属地整改不力的,实施问责。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的表现情况将作为干部任用和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的评先选优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上述工作要求与具体专项执法工作方案不一致的,以具体专项执法工作方案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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