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0月典型案例通报
- 发布日期:2022-10-24
- 浏览次数:617
盘锦森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盘山县胡家镇刘家村的盘锦森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盘锦森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盘锦森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盘锦森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的问题于2022年7月22日开始停产整改,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鉴于盘锦森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消除并积极改正其环境违法行为,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对盘锦森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1、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文件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秉承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将严格执法与热情帮扶相结合,充分展现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理念,增强企业对柔性执法的获得感和信赖感。
2、处罚不是目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等于“免责”,促进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守法能力才是处罚最终目的。
盘锦鹤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7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盘山县沙岭镇的盘锦鹤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盘锦鹤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原料堆放区有异味产生,经盘锦市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厂界检测点位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盘锦鹤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盘锦鹤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针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问题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并在承诺期限内将露天堆放的原料挪至生产仓库内,鉴于盘锦鹤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主动消除并积极改正其环境违法行为,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对盘锦鹤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1、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文件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秉承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将严格执法与热情帮扶相结合,充分展现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理念,增强企业对柔性执法的获得感和信赖感。
2、处罚不是目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等于“免责”,促进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守法能力才是处罚最终目的。
二、查处情况
盘锦鹤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盘锦鹤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针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问题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并在承诺期限内将露天堆放的原料挪至生产仓库内,鉴于盘锦鹤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主动消除并积极改正其环境违法行为,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对盘锦鹤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1、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文件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秉承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将严格执法与热情帮扶相结合,充分展现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理念,增强企业对柔性执法的获得感和信赖感。
2、处罚不是目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等于“免责”,促进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守法能力才是处罚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