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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辽宁新恒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不予处罚案

    今年以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扎实开展环境执法工作,一方面出重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减轻、从轻、不予处罚。现继续发布7月份不予处罚典型案例,彰显包容审慎的监管导向,推行“有温度的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宁新恒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车间集气罩封闭不严,造成粉尘部分无组织排放的现象。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的规定。经核查,该公司于6月20日对集气罩进行了改造,达到相关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认为该企业同时满足“1、首次发现;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积极主动完成整改的”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
    企业针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采取积极行动完成整改,最大程度减少污染影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深入学习盘锦市委、市政府《盘锦市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实施意见》精神,做好服务型执法,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态度,依法依规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即维护法律的威严,也传递法律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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