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7月典型案例通报
- 发布日期:2022-07-19
- 浏览次数:1429
盘锦联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市辽东湾化工园区内的盘锦联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尾气热能回收系统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未按照调试报告设置参数(颗粒物斜率及截距、速度场系数),调试报告上的颗粒物斜率是1.6308、截距是3.8246、速度场系数是0.93,监测设备上的颗粒物斜率是1、截距是0、速度场系数是1,此行为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
二、查处情况
盘锦联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的尾气热能回收系统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未按照调试报告设置参数(颗粒物斜率及截距、速度场系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7月6日对该企业处以2万元行政罚款。
三、案件启示
1、借助网格管理,锁定违法线索。该案件由企业所在区域网格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线索并及时跟进,深入调查,是我市首起“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案,“网格化”监管模式功不可没。
2、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面对类似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企业,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促使企业增强环保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盘锦鑫百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委托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6日至21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投诉举报线索对盘锦鑫百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盘锦鑫百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刺鼻性气味的黑色废液转运至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初期雨水池内临时贮存,并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杨某进行非法处置,造成环境污染,3月18日盖乐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对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初期雨水池内黑色废液出具了废液危险废物鉴别意见书,判定该废液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盘锦鑫百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具有毒性危险特性
的废液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杨某转移并进行非法处置,超过三吨,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0日发布)第二条第3项情形(5)的规定, 2022年5月16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1、执法人员注重调查询问及现场取证,严格执法,处罚适用法律准确,为今后各类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经验。为确保执法效果,执法人员还定期继续检查监督,为后续的执法行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显示了监督的意义和必要。
2、生态环境与公检法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了严厉打击。同时告诫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切实增强守法意识,绝不能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本案的办理对于打击危险废物非法经营行为、震慑潜在的环境污染制造者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
盘锦泰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验先投及扬尘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盘锦泰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信访现场核查中发现: 1、盘锦泰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6月05日,主要经营商品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该公司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前提下擅自投入生产;2、现场建筑材料料堆围挡明显低于料堆高度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粉尘直接排放到大气中造成扬尘污染。
二、查处情况
盘锦泰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前提下擅自投入生产;现场建筑材料料堆围挡明显低于料堆高度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粉尘直接排放到大气当中,造成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6月6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对造成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行政罚款。
三、案件启示
1、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严谨细致,调查取证充分,违法事实锁定准确,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高效性。
2、本案采取无人机现场取证,对此次案件的调查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拓展了执法人员取证的途径,便于今后的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