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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典型案例通报

盘锦旭日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1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盘山县坝墙子镇姜家村的盘锦旭日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盘锦旭日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1000万平方米新型防水卷材技改项目2018年9月开始建设,2019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投入建设, 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盘锦旭日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1000万平方米新型防水卷材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投入建设, 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未批先建行为要求其责令改正;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要求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同时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罚款5万元。
   三、案件启示
    1、执法人员对违建项目现场进行反复认真核对,在本案中,该企业1000万平方米新型防水卷材技改项目2018年9月开始建设,2019年12月建成,违法行为终止之日为2019年12月,2022年5月11日发现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依据《环境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虽未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但仍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业务熟练,工作认真,对违法行为起止时间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是本案得以顺利查处的关键。
    2、执法人员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消除了环境隐患,对违法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席某某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高升街道西莲花村高采公园南侧进行勘查,在现场勘查中发现盘山县高升街道西莲花村高采公园南侧一处排水沟中存在大量含油废液,伴有刺鼻异味,该排水沟长约50米,宽约2米,含油废液已渗入土壤,形成渗坑。经查明,该排水沟中含油废液系席某某于2022年6月12日凌晨1点非法倾倒。经盖乐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对席某某非法倾倒含油废液形成渗坑中的含油土壤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席某某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7月1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交至盘锦市公安局辽河安全保卫支队处理。
三、案件启示
1、只有平时积极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
2.对涉及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充分依靠公检法联动机制,第一时间联合、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侦办,不断深化案件查办的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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