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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2022年5月典型案例通报

辽宁天一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30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内的辽宁天一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一台15吨/小时燃气锅炉,以燃料油代替天然气为燃料,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针对发现的问题,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查阅相关手续和锅炉运行台账、询问企业相关人员,查实企业环评报告中报批的是一台15吨/小时燃气锅炉,但该公司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擅自改变锅炉燃料性质,以燃料油代替天然气为燃料的事实。
    二、查处情况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锅炉禁止使用天然气以外的燃料,并按照总投资额的3%进行处罚,行政罚款人民币3.03万元。
    三、案件启示
    1、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调阅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发现了违法行为线索,体现了新形势下环境精准监管的要求。
    2、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辽宁天一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督促落实,及时消除了环境隐患,对违法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盘山县秀银废品收购站(刘近军)利用暗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案
    一、简要案情
    2021年12月15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盘山种畜场的盘山县秀银废品收购站(刘近军)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盘山县秀银废品收购站(刘近军)涉嫌利用暗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盘山县秀银废品收购站(刘近军)产生污染物为有毒物质,且室内水槽内提取的废液检材、室外院内提取的固体检材污染物具有同源性,系该企业利用暗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二、查处情况
    盘山县秀银废品收购站(刘近军)利用暗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2日将此案件移交至盘锦市公安局辽河安全保卫支队处理。2022年4月24日,盘锦市公安局辽河安全保卫支队已立案调查。
    三、案件启示
    1、用足用够法律手段方能有效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新环保法施行后,偷排偷放、超标排污、违法倾倒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为严厉打击对象,但仍有个别企业铤而走险,因此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给予严厉处罚。
    2、打破常规监管模式,方能及时 “抓现行”,牢牢掌握主动权,违法企业出于经济利益、侥幸心理等原因,总是想方设法逃避环境监管。环保部门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大夜查、突击查、节假日检查的力度,全面提高环保监管能力。
    3、强化部门协作,方能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加强与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委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一、简要案情
    2022年3月16日至21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双台子大队,按照投诉举报线索,对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环负责人李校如,组织将盘锦鑫百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转移并贮存在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初期雨水池内。李校如委托中间人杨承润联系处理废液,杨承润接收废液总量约900吨,未签订处置协议也未验证处理单位资质,现场调查时,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内还存放有废液约230吨。
    2022年3月1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双台子大队委托盖乐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对废液进行检验,判定其危险特性。3月18日盖乐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出具了危险特性鉴别意见书,判定该废液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进行转移处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0日发布)第二条第3项情形(5)的规定,2022年3月30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辽宁鑫义源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月31日,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对此案正式接收立案、查处。
    三、案件启示
    在对工业园区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中,执法监管、属地管理和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密切配合,形成“三位一体”的监管网络。各部门和单位应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健全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开发区管委会应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视频、摄像等监控措施,尽量把违法行为和环境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工业园区环境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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