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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排污许可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经核实,截至目前我局核发的部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已到期且未申请延续,现对盘锦宗泰化工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见附件)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名录.docx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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