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峰155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55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华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辽宁华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盘锦精细化工开发区厂房内的生产项目于2019年6月取得环评批复,2019年10月开始试生产,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至今未经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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