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博美154号)
发布时间:2021-08-20 浏览次数:282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54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博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辽宁博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的生产装置共有15个反应釜,只有2个反应釜有集气罩,其余反应釜投料口上方未设置集气罩;生产过程中厂界下风口异味明显,经监测大气污染物臭气浓度超过《恶臭浓度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规定的限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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