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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欧柏科思153号)

发布时间:2021-08-20 浏览次数:366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53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欧柏科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盘锦欧柏科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盘锦精细化工开发区厂房内的生产装置反应釜投料口集气罩设置高度不合理,收集面积小,引风机气量不足,敞口投料时无法做到废气完全收集;精馏区废气收集管与废气收集主管线未连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常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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