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君洋151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51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市君洋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盘锦市君洋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盘锦精细化工产业产业开发区厂房内的二期项目无排污许可证排污;一期项目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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