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瑞兴149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49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普瑞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水自动监测设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万吨/年合成树脂及表面活性剂生产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过盘锦市双台子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小组研究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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