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秀156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56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MA0YJA1N3D
地 址: 盘锦市双台子区园区街南、工贸路西C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轲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三台双锥干燥剂未安装粉尘收集装置,塑诺克512生产线反应釜未安装废气收集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由双台子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于2021年8月3日提供,证明了盘锦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三台双锥干燥剂未安装粉尘收集装置,塑诺克512生产线反应釜未安装废气收集罩。企业营业执照由盘锦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日提供,证明了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生产经营范围。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盘锦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提供,证明了被询问人身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 8月 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先(听)告[ 2021]156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常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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