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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霍锦150号)

发布时间:2021-08-18 浏览次数:268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50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霍锦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线生产线煅后废气排放口DA002、DA003及2#生产线生产线煅后废气排放口DA004、DA005,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半年一次的手工自行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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