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50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霍锦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线生产线煅后废气排放口DA002、DA003及2#生产线生产线煅后废气排放口DA004、DA005,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半年一次的手工自行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