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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兴瑞化工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1〕136号)

发布时间:2021-05-14 浏览次数:510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36

 

当事人:锦兴瑞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4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盘锦化工有限公司租用锦鸿鹤氟化学有限公司场地和设备,利用原鸿鹤氟化学有限公司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新增主要内容:更换1个釜,分阀门、管线和生产设备的保:一台2吨生物质锅炉、(3个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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