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兴瑞化工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1〕136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36号
当事人:盘锦兴瑞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盘锦兴瑞化工有限公司租用盘锦鸿鹤氟化学有限公司场地和设备,利用原来盘锦鸿鹤氟化学有限公司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新增主要内容:更换1个釜,部分阀门、管线和生产设备的保温等:一台2吨生物质锅炉、罐区(3个储罐),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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