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35号
当事人:盘锦旭远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盘锦旭远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院内2个生产车间存放大量的醚醛苯酯,门窗未关闭,产生较大异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