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广茂加油站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1〕134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34号
当事人:盘锦广茂加油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1年经营洗车项目过程中,洗车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加油站的雨水排口后,流入螃蟹沟,外排洗车污水经检测,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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