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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振兴生态造纸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1〕132号

发布时间:2021-04-29 浏览次数:1355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32

 

当事人:辽宁振兴生态造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4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辽宁振兴生态造纸有限公司王家荒场和小榆树场贮存的白泥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行政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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