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84号
当事人:盘锦鹏瀚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盘锦鹏瀚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将厂区内的106号储罐中侧线油导入303号储罐,生产过程中,106号储罐顶部罐口敞开未封闭,产生大量异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4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