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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保冠水泥制品厂(盘环罚决〔2021〕138号)

发布时间:2021-04-30 浏览次数:401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2021)138

 

当事人名称:盘山县保冠水泥制品厂

    我局于20214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盘山县保冠水泥制品厂两条空心砖生产线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投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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