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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振兴生态造纸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1】89号)

发布时间:2021-04-16 浏览次数:945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89号
当事人:辽宁振兴生态造纸有限公司
辽宁振兴生态造纸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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