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盘环移送〔2021〕1号
我局在处理举报线索中发现盘锦洪梓林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将案件涉及证据材料移送盘锦市公安局辽河安全保卫支队。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