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1】17号)
发布时间:2021-03-02 浏览次数:1143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7

当事人: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洗罐作业过程中因雨水转换阀关闭不严,导致部分含油废水经厂内雨水管线进入到市政雨水管网,又经园区雨水管网排口排出并排至外环境水体,经盘锦晟达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监测,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直排浓度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32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