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7号
当事人: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洗罐作业过程中因雨水转换阀关闭不严,导致部分含油废水经厂内雨水管线进入到市政雨水管网,又经园区雨水管网排口排出并排至外环境水体,经盘锦晟达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监测,辽宁一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直排浓度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