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凯恒化工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1】22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22号
当事人:盘锦凯恒化工有限公司
盘锦凯恒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VOCS治理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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