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2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恒泰丰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0月28日进行了调查,发现盘锦恒泰丰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盘锦恒泰丰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兴隆台区石油装备制造基地起步区三期4号厂房从事喷漆作业时,在没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空间内喷漆。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盘锦恒泰丰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