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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常青树物资销售部(盘环连罚字【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12-15 浏览次数:365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盘环连罚字【2020】1号

当事人名称:大洼区常青树物资销售部

    我局于2020年10月26日对大洼区常青树物资销售部进行了调查,发现大洼区常青树物资销售部的建筑料场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粉尘直接排放到大气当中,持续造成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4日向大洼区常青树物资销售部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盘环责改字【2020】9号)。2020年12月3日,我局对大洼区常青树物资销售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盘环罚决【2020】81号)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2020年11月27日,我局对大洼区常青树物资销售部组织复查中发现:该销售部在接到《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盘环责改字【2020】9号)后,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建筑料场依然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粉尘直接排放到大气当中,持续造成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先(听)告[2020]8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大洼区常青树物资销售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大洼区常青树物资销售部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大写)人民币玖万元。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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