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常青树物资销售部(盘环罚决〔2020〕81号)
发布时间:2020-12-03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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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0〕81号
当事人名称:大洼区常青树物资销售部
我局于2020年10月26日对大洼区常青树物资销售部进行了调查,发现大洼区常青树物资销售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筑料场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粉尘直接排放到大气当中,造成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大洼区常青树物资销售部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