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中睿兴建筑工程服务队(盘环罚决〔2020〕80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0〕80号
当事人:大洼区中睿兴建筑工程服务队
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对大洼区中睿兴建筑工程服务队进行了调查,发现大洼区中睿兴建筑工程服务队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程队工作人员在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露天对管线进行喷涂作业,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当中,属于未采取污染治理设施露天喷漆生产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大洼区中睿兴建筑工程服务队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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