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南环22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0-11-12 浏览次数:921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南环22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评估审核、局务会讨论,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南环220千伏变电站位于盘锦市大洼区,共有220kV、66kV两个电压等级。本工程拟投资2755万元,在现有南环变电站内扩建,不新增占地,主要工程内容:拆除原有1号主变压器,扩建2台容量为180MVA主变压器;新增1回220kV主变进线。南环220千伏变电站于2009年9月获得原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对本项目的环评批复(辽环辐表审[2009]78号)。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态保护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且应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化工变电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该工程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同时确保化工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 。

    (三)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废蓄电池和废变压器油,其中废蓄电池和废变压器油均属于危险废物,废蓄电池随产随走,不在变电站暂存;废变压器油暂存在新建128m3储油池内,储油池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防止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的环境污染,本项目产生危险废物不得随意处置,须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暂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

    (五)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项目为无人值守站,运行期无废气、废水产生,无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至大洼区环境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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