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鑫源化工有限公司(盘环移送【2020】10号)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盘环移送(2020)10号
2020年6月21日,市公安局辽保支队、兴隆台区食药环大队、大洼区食药环大队、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到大洼鑫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并委托锦州博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企业的排水口周围废水及泥土、渗井中废水、圆井中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院内东南处圆井中废水甲醇超标0.3倍、院内西南处渗井中废水甲醇超标0.14倍、厂房与厂外相连排水沟中废水甲醛超标2.1倍、院内雨排渗井中废水甲醇超标0.25倍、厂外北墙外管周围的废水及底泥甲醛超标1.4倍,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中规定“甲醛”属于致癌性物质、“甲醇”属于有毒物质。经锦州博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鉴定含有“甲醇”和“甲醛”的废水均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涉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将案件涉及证据材料移送盘锦市公安局辽河安全保卫支队。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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