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金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0〕62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0〕62号
当事人:盘锦金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0月17日对盘锦金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盘锦金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2019年1月建设1台4吨生物质锅炉、2018年11月建设1台4吨燃气锅炉、2018年11月建设燃料油调和车间及车间内5个储罐。上述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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