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隆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0〕60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0〕60号
当事人:辽宁泰隆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0年8月5日对辽宁泰隆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过程中收集罩投影面积小于设备生产设备占地面积,同时收集罩垂直距离生产设备超过1.5米,造成不能有效收集生产中产生的扬尘和废气。
2、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没有达到“三防”要求,不符合危废贮存标准。
辽宁泰隆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生产过程中收集罩投影面积小于设备生产设备占地面积,同时收集罩垂直距离生产设备超过1.5米,造成不能有效收集生产中产生的扬尘和废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辽宁泰隆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没有达到“三防”要求,不符合危废贮存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项的规定,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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