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沃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0〕66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0〕66号
当事人:盘锦沃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对盘锦沃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位于大洼区东风镇帅乡工业园区内的盘锦沃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有50个左右的废油桶在厂区内地面随意堆放,桶中有废油,地面有少量油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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