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0〕44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2日对盘锦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的弘鼎荷塘月色悦水园建设项目在夜间实施混凝土浇筑及工地废土外运。施工作业前,并未到所在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具证明,存在夜间在市区噪声敏感区域产生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妨碍了居民休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到所在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具证明,并在施工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证明内容。
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6日